刪除淨值限制、擴大服務對象至專業投資人,開放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
【2026年4月7日,台北訊】為落實推動台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的政策目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宣布,已完成「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的修正法規預告,將於近期正式發布施行,大幅鬆綁證券商辦理高資產客戶業務的法規框架。
本次修正最重要的突破,是刪除現行規定中證券商申請高資產業務時,資格財務條件中有關淨值的限制,同時也取消「引資攬才具體承諾」的前置要求。取而代之的評核標準,是公司無累積虧損,且財務狀況符合負債淨值比等監管比率,以更具實質意義的財務健全指標取代過去的門檻設計。
現行規定限制境外結構型商品僅能銷售予「高資產客戶、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投資法人」,本次修正將服務對象進一步擴及「專業投資人之法人或基金,以及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大幅拓展潛在客群,有助提升台灣高端財富管理市場競爭力。
除服務對象擴大外,此次修正也開放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並允許提供本國銀行所發行之外幣計價結構型金融債券予專業投資人,引入更多元的金融商品選項。金管會強調,雖刪除淨值限制,後續仍將以業務分級化原則,依財務健全性(含淨值表現)綜合評估各家證券商所得辦理的業務項目範疇。
媒體聯絡人:金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Tel: (02)2774-7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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